发布时间:2024-09-13 08:09:37
何为“老赖”:
老赖是民间的俗称,官方的叫法是失信被执行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领域中的一类债务人,其拥有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但是基于某种原因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拒不履行到期债务。
判断老赖的三种方式:
(1)可以在浏览器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选择“失信被执行人”版块)→在搜索框输入名称或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越完整查询结果越准确)。
(2)可以在浏览器搜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选择“限制消费人员”版块→在搜索框输入名称或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越完整查询结果越准确)。
(3)在浏览器搜索“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下拉网站首页,找到“中国实施信息公开”→找到“失信被执行人”→进入页面后,输入姓名(名称)、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省份等信息进行查询。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人替代履行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7)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第十一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